《九层妖塔》被判侵权,部分被告表示将申请再审
被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后,故事背景却被设定为了外星文明,男女主人公均为具有超能力的外星人后裔,这引发了广大“灯丝”的不满,从而引起一起广受关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由我国知名作家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创作的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描述了主人公胡八一带领考古队在精绝古城遗址探险寻宝的故事,但其被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后,故事背景却被设定为了外星文明,男女主人公均为具有超能力的外星人后裔,这引发了广大“灯丝”的不满,从而引起一起广受关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8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张牧野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影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一审被告陆川,一审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将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的行为,侵犯了张牧野对该小说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该案判决后,引发了业界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讨论。在实践中,因改编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并不少见。对于该案判决结果,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在判断被转让人的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是否违背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意愿这一主观标准进行判断,而应当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作品作者张牧野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因此,法院认为张牧野关于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受侵犯的主张不成立,而仅支持了关于侵犯其署名权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及环球公司在传播涉案电影时为张牧野署名并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整理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扩展】 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的争议越来越大。不少人持有支持署名权可以转让的意见,那么作品署名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一、版权转让或放弃署名权在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情形时应受到严格禁止而绝对无效,如学术论文的署名用于交易,这种行为违背学术道德应当无效。特别是雇佣他人撰写自己的学位论文,这种骗取学位的行为也违反法诚实信用,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
二、在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应考虑作品是否具有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
(一)对于具有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权的转让和放弃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其目的在于艺术的体现,而艺术性具有难于脱离于个人的个性因素,他人通常很难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其具有较高的不可替代性。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对于视觉艺术作品的定义就排除了雇佣作品。
(二)如果作品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那么转让或放弃其署名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如对于主要基于功能目的而创作的作品,不同人的创作都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性,因此功能性作品通常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英国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精神权利例外的三种作品:计算机软件、字体的设计和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可见,这三种作品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其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应具有法律效力。
三、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的效力应考虑行业惯例和文化习惯。
例如公众人物雇佣幽灵写手撰写特定作品的现象已经大众所广泛接受,那么其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不应被法律所否定。
四、我国司法实践也认可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转让。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该条款中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这些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版权法中“雇佣作品”的规则,为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