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讲个笑话,我的商标死掉了!
很多人都觉得一入商标深似海,处处都是避雷区。好不容易拿到商标注册证了,总该万事大吉了吧!真的是Too Young Too Simple~
今天小编就给你讲个忧伤的故事:我的商标怎么死掉的~
有类似情况的朋友们请对号入座!
一、连续三年不使用——over
有些商标呢,就是喜欢做“占坑”的事儿,哪怕你偶尔做个小动静,证明这枚商标还在使用也行啊。但是就是这种大大咧咧的性格,导致其他觊觎这枚商标很久的人采取了一些行动,如果你没有在15个自然日里做出回应,那么最终将导致商标的死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成功后,你将失去该商标的专有权。当然,如果你觉得冤枉,也是可以申诉的。这就需要你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二、到期不续展——over
酸奶过期了你敢喝么?剩饭放久了你敢吃么?同样的道理,商标也是有保质期的,商标注册成功后,有效保质期是10年,过期之后就不享受法律的保护了哦!这就涉及到商标十年续展。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一满,还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将被注销。
三、侵犯他人权利——over
注册商标的时候你要是傍了大牌,恶意抢注等,只要是违反了规定,统统都没有好结果!
《商标法》中明确了对摹仿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的处理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就是辣么任性,因为神圣的规定不可侵犯!
四、商标沦为通用名称——over
提及“阿司匹林”你觉得它是个品牌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想当初,德国拜耳公司为这个品牌宣传投资了大量资金,但是大家都觉得阿司匹林只是一种解热镇痛药。这个名字沦为了药物的通用名称,于是拜耳再也无法塑造这个品牌了!企业商标知名度高本是件求之不得的事。但是像拜耳在商标名声大噪后不注重商标管理与保护,导致商标被频繁地用于描述某类产品,那这个商标就失去了显著性,变为某类产品的通用名称。类似的通用名称还有“优盘”、“威士忌”、“白兰地”等。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五、随意更改注册信息——over
假如有一天“康师傅”去韩国做了整容,后来他觉得自己长得太帅了,于是悄悄地把自己的名字改为了“康帅傅”,没有去商标局进行商标的重新申请。后来,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改正,但是“康师傅”没有修改。最终,这枚商标将被国家商标局进行撤销,宣布死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部分: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都说商标注册的时候提心吊胆的,可没想到成功后使用不合理还会出现这么多问题!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品牌的塑造亦是如此,切不可粗心大意误了企业发展!
六、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法律规定的——over
2018年7月11日,商标局官网发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严厉打击未注册商标使用禁止性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是个非常严厉的条款,一旦适用该条款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已经认定该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继续使用就是违法的。所以说,小心驶得万年船,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还是不要用了。
好了!严肃点,已经注册了商标的企业,后续不要忘了维护自己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