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税务稽查工作经验的人,大多知道以下这个关于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的文件。
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除了这个文件明确提到查补的扣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另外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个观点。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六十九条规定来看,对于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行为,法律责任只有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并不涉及滞纳金。
这个道理也很简单,因为扣缴义务人并未扣下税款,所以不存在滞纳税款的问题,对扣缴人未扣缴的违法行为只能是处罚,而不能加收滞纳金;在2019年1月1日前,如果扣缴人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纳税人并没有自行申报的义务,更不存在迟缴税款的问题,所以即使遇到税务机关检查,需要补缴,也只需要按规定补缴税款,也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发生的改变。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也就是说,对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行为,新个税法明确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也就是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或税务机关通知的限期内缴纳,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比如在次年七月五日才缴,对于滞纳税款这五天是应该加收滞纳金的。
可以说新个税法到来,对个人纳税申报义务的重新确定,个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将随之发生改变。
既然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税务机关查补追缴税款时,征管法六十九条中却只字不提加收滞纳金,就会让税收执法工作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今年是征管法修订之年,希望立法者在修订的时候能考虑到这个细节问题。
当然,目前来说,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都是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对于2018年及之前的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按上述规定还是不需要加收滞纳金的。